行政诉讼:对饮料进行抽样时查看发现食物添加剂含量不契合规范

发表时间: 2023-12-14 05:00:08 作者: 杏彩体育官网登录入口下载

  x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在商场监督查看中,对原告销往本地的x牌无气苏打水饮料进行抽样查看,2019年12月16日托付x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产品做抽检,脱氢乙酸实测值为0.036g/kg,规范目标为不得检出,该批产品不契合GB7101-2015规则的要求。2019年12月25日原告与第三人向x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请求,x市商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26日受理该复检请求。

  2020年1月9日,原告品控部负责人薛某平、第三人司理刘某清、x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x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工作员一起到x省产品质量监督查验院复检,第三人司理刘某清称对检测成果无贰言,对断定规范有贰言,并当场抛弃复检。该批次产品系原告托付第三人加工的产品,两边签定有托付加工合同。

  x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线索移交给x市商场监督管理局,x市商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月10日予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收到孟市监罚听字【2020】061号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于2020年5月21日请求听证,2020年6月3日进行听证,并作出以下处分: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2元;2、罚款50000元。

  x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恰当。因而,辩论人保持了行政处分决议书。

  x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托付查验测验的组织作出的查验陈述违背国家规则,国家食物添加剂履行的是2760国标,国标7101-2015载明食物添加剂应契合2760国标,2760规范中国家特别规则了3.3.4带入准则,脱氢乙酸归于苏打水中质料柠檬汁代入,悉数契合国家规则规范。

  原告托付第三人出产的饮料应当契合GB7101-2015食物安全国家规范(饮料),食物添加剂含量不该超越GB2760-2014规则的食物添加剂运用规范,脱氢乙酸的最大含量为0.3g/kg。原告称因其添加的柠檬汁多,故由柠檬汁带入的脱氢乙酸钠及其钠盐的含量值也相应添加。

  因原告抛弃了复检,无法直接检测该产品中的柠檬汁含量及答应带入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份额,且样品已不存在,不具有再次检测的条件,但依据第三人供给的该批次无汽苏打水饮料配料表核算,其产品每千克苏打水饮猜中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最大答应带入量为0.006g,即≤0.006g/kg。

  而查验陈述该批次无汽苏打水饮猜中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含量为0.036/kg,已超越上述含量值,原告供给的x市x饮用水有限公司企业规范(Q/MJY0001S-2018),果汁含量≥2.5%,该企业规范2.7其他要求中一起规则食物添加剂的运用应契合GB2760-2014的规则,与国家规范适用并不矛盾。由此可见原告托付第三人加工的该批次饮料确为不合格产品。

  被告x市商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查验陈述中检测原告产品的食物添加剂含量其产品不契合国家规则规范,被告依其责任对其作出处分并无不当,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复议机关保持原处分决议正确,原告要求吊销理由缺乏,本院不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