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海参索十倍赔偿法院:不支持!

发表时间: 2024-03-08 01:09:06 作者: 杏彩体育官网登录入口下载

  网购海参后,认为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要求商家承担十倍赔偿。这一索赔行为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2021年7月9日,原告孙某利用微信平台,在被告某公司购买了7盒单价为1140元的一级淡干海参、2盒单价为850元的二级淡干海参,经优惠后价款共计9200元。孙某自述收到货食用后有腹泻腹痛的情况出现,便委托某检验测试公司对其购买的涉案商品进行仔细的检测,经检测,该样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海参》要求,为不合格样品。孙某遂将某公司起诉至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阴法院”),要求某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十倍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利用微信平台在被告某公司购买涉案商品,双方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 被告某公司交付孙某的涉案商品经检测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且被告公司以第三者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确实存有不实之处,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且该违约行为直接引发孙某的合同目的没办法实现,因此,对孙某要求被告某公司退还货款的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孙某主张的十倍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具体到本案,被告某公司作为经营者,其应否承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责任,重点是其是否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庭审中,某公司已提交生产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加盟协议、代理销售协议、检验测试报告等证据,证明所售食品的进货来源及查验义务,而孙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某公司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对孙某要求某公司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