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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增资扩股导致小股东股权被稀释是乱用大权力吗?

发表时间: 2024-02-19 22:49:57 作者: 品质保证

  刘某(占股10%)、周某(占股54%)、张某(占股19%)、朱某(占股17%)均系某科技公司的股东。四人举行股东大会,其间周某、张某、朱某都赞同添加公司注册资本,刘某不赞同增资。因刘某从未实缴故其股权份额终究被稀释为百分之二,刘某三个月后提出诉讼,要求康复其持股票份额会被支撑吗?

  榜首、公司是不是增资扩股以及怎么增资扩股,是公司自治的领域,法令没清晰的禁止性规则。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则,对公司添加或许削减注册资本作出抉择,是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添加或许削减注册资本的抉择,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本案中,科技公司举行了股东大会,张某不赞同增资扩股,其他股东(共占有科技公司90%的股权)赞同增资扩股并作出了抉择。上述抉择的构成契合公司法的规则,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

  第二、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股东会的会议招集程序、表决方法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章程,或许抉择内容违背公司章程的,股东能自抉择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恳求人民法院吊销。刘某恳求人民法院吊销案涉股东会抉择的权力因其吊销权已过六十日除斥期间,归于消除。现刘某提起诉讼要求康复其持股票份额,实践是以为股东会会议无权抉择增资扩股,是在否定股东会抉择的效能,缺少法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