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每股盈利和稀释每股盈利计算公式

发表时间: 2024-05-29 23:56:34 作者: 试剂盒

  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稀释每股盈利是指企业存在具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情况下,以基本每股盈利的计算为基础,在分母中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同时对分子也作相应的调整。【提示】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目前,常见的潜在普通股最重要的包含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

  (1)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稀释的每股盈利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溢价或折价摊销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增加的潜在普通股,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合同规定,能转换为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2)认股权证、股份期权。按照认股权证合同和股份期权合约,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行情报价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的每股盈利时,分子的净利润金额不变,分母应考虑能转换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与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行情报价能够发行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的差额。

  (3)多项潜在普通股。每次发行或一系列发行的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为不同的潜在普通股,分别判断其稀释性,而不能将其作为总体考虑。企业对外发行不同潜在普通股的,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盈利,直至稀释每股盈利达到最小值。稀释程度依据增量股的每股盈利衡量,即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时,将增加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金额。期权和认股权通常排在前面计算,因为此类潜在普通股转换一般不影响净利润。